9.2 供暖、通风、空调 9.2.1 采暖气候区的业务和办公用房宜设供暖设施,当不便设锅炉或接热网时,应在值班室内设电采暖设备。设置集中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GB 50736的规定。 9.2.2 骨灰安放间不应设供暖装置。 9.2.3 骨灰寄存建筑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规定。 9.2.4 水冲公共厕所应按值班采暖进行设计。 9.2.5 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通风。无自然通风条件时,应设机械通风系统,通风换气次数宜按每小时3次计算。骨灰安放间的相对湿度不宜大于60%。 9.2.6 骨灰安放间应根据灭火形式设置相应的通风方式。 9.2.7 行政办公、业务接待用房的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》GB 50736的规定。